为了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配异动的管理,推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机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配异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原则。凡机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异动、新进人员分配必须集体研究。
(二)坚持以编定岗、以岗定人原则。任何单位不能超编进人,非国家公务员或非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或参照管理单位相应岗位任职。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原则。
(四)坚持交流和回避原则。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交流或机关内轮岗。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如出现者,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回避。
(五)坚持政策性安置原则。
(六)坚持引智和严进宽出原则。县外工作人员调入我县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或为我县所急需的特殊人才或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二、机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异动的具体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调动或轮岗交流,由县委组织部提交县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再由相关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轮岗交流严格按照《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实施办法》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动:
1、行政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异动由县委组织部主管,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异动由县人社局主管。用人单位须先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用人计划,领取《公务员转任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经县编制部门核编签具意见后,方能申请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编制限额内,且属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调动,先由县编办核编,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部门研究决定。
3、单位编制不足,但因工作需要特需进人,经费渠道相同的人员调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交县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
4、凡经费渠道不相同的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交县编制委员会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5、县外调入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研究后,根据情况提交县编制委员会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6、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县外工作由县人社局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
三、严格呈报审批规定
(一)规范科级领导干部报批备案制度。县委主管的,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委同意后上报;县委协管的,由所在单位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同意后上报。
(二)呈报科级后备干部必须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请示、干部简历表、干部个人总结、党委(党组)的会议讨论记录和民主推荐等材料。各级党委(党组)要有专用的讨论干部人事问题的“会议记录本”。
(三)严格规范全县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或聘任。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必须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严禁混岗。任前由主管部门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申报职数,经批准后方可按程序任免。违规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负责监督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县直正科级以上机关单位的政工、人事组(股)长,乡(镇)组织干事,县直副科级单位的副职,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呈报,县委组织部下文任免;其他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所在单位下文。纪检监察、人武等干部的任免,按相关规定执行,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严格病休请假制度
请销假严格按《中共新宁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新发〔2013〕4号)文件执行。科级领导干部和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必须事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必须报县人社局审批。休病假一个月以上,必须事前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起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科级领导干部病休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者,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工资福利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严格调配异动纪律
(一)坚持按程序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异动手续。单位不按本规定程序调动国家工作人员的,其年度组织人事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调入人员退回原地(单位)。
(二)单位借调人员必须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报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或县人社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方能借调,借调时间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因工作特殊需逾期续借者,必须重新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按在岗工作人员发放。
(三)凡组织已研究决定的调整异动人员,必须在研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调整异动相关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到新单位正常上班者,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就地免职,并视为旷工,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四)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调配决定。接到轮岗交流调整调动的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到新单位报到;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领导干部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一律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干部被免(降)职后,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组织关系仍须迁转到新单位。
(五)科级以下干部调动必须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好公务和公物、办公用房移交,逾期未办理好移交手续者,调出单位须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报告,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视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停发工资或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六)凡拒绝接受调入人员或人员调入后故意闲置,致使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者,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仍拒绝或拖延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七)严禁任何单位借干部交流调动名义用公款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