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提拔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过滤“带病”官员,防止违规任用等情况出现的重要途径。为防止“某某局长刚被任命10天就被带走”、“某某董事长刚履新一个月即被查”、“某市委书记被查时距其上任只有8个月”等等现象的屡次出现,在选拔任用干部前,实施更加严格、严密的考察审核程序显得尤为必要。针对此问题,辽宁省鞍山市的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他们实施了一套严格核查资格条件、严格考察、严肃追究问责制度,不但在确定考察对象与拟提拔人选审查方面有严格的程序,而且对用人责任追究方面也有规定,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
“三核查”严把资格条件关
对党政领导干部拟提拔人选,依据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实行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举报问题“三核查”。在确定考察对象前,考察组要调阅干部本人档案,对其“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凡有问题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干部监督部门要调阅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对存在谎报、瞒报的,一律不得作为拟提拔重用人选。干部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是否存在日常举报,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明确结论性意见;对考察期间听到反映或接到的举报问题,由考察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对任前公示期的举报,由干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凡有疑问或尚未调查清楚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或暂缓提拔重用。
“五认定”筑牢考察审核关
在考察环节,鞍山市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再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提拔人选的素质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把关,对是否同意提拔使用作出结论性评价,并出具书面材料,共须经过“五认定”:县(市)区党委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对拟提拔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认定,由党委(党组)书记代表签字;县(市)区纪委或市直部门派驻纪检组对拟提拔人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作出评价认定,重点对有无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进行把关,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代表签字;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部门人事处对拟提拔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和岗位适应性作出评价认定,由组织部长或人事处长代表签字;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重点对拟提拔人选的理想信念、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作出评价认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代表签字;拟提拔人选本人对照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由本人签字认定。
“痕迹管理”实现责任倒查
鞍山市坚持选人用人工作“痕迹管理”,落实用人责任倒查制度,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进行倒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调查,如查实存在违规用人、失职渎职等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倒查,主要查党组织和有关领导是否履行了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职责,对干部不教育不提醒,疏于监督管理的失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据中国组织人事报相关稿件编辑整理)